【工作制度】闵行区红十字会人道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闵行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为区红会)人道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项目管理办法》以及《闵行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区红会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人道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是指区红会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并实施的符合人道宗旨的各类项目。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围绕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监督评估等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红会设立的项目,包括区红会自行实施项目,区红会与区相关部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或其他单位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项目设立原则:

    (一)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体现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二)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和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的需求;

    (三)符合易受伤害或特定困难人群救助的原则;

    (四)具备必需的资金、人员等资源条件和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可根据红十字会的基本原则和职责设立相应的项目专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需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形成项目计划书。

    第七条 项目计划书应包括立项依据与背景、项目总体目标与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与实施范围、项目资金及其来源、经费测算及标准、物品采购及使用等。

    第八条 区红会设立的项目,由项目申请设立部门组织评审、汇总评审意见,报区红会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设立。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由项目申请部门作为实施部门,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员;涉及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须确定项目实施牵头部门,并成立项目工作小组,组织项目实施。

    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周期长短以及专业程度等,招募项目志愿者、邀请项目专家团队参与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或牵头部门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确保项目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书拟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资金使用、实施对象、项目周期、实施标准、实施流程等。

    第十二条 在助医类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实施中,可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项目评审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邀请定向捐赠方及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确有调整项目对象、救助标准、执行程序等需要,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区红会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后,该项目则自然终止。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后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部门应书面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区红会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终止实施:

   (一)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众反映不佳;

   (二)项目捐赠方终止定向捐赠,经费无法保障;

   (三)项目合作方终止协议;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设立原则相违背。

    项目终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项目账务科目和处理项目余款。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闵行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根据《闵行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其类别设立专项科目,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支持费。应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若项目实施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闵行区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执行。项目采购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闵行区红十字会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项目物品的入库和发放,应做好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盘点,项目物品须用于项目对象或项目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依据立项时的经费测算拟订项目经费支出明细。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财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调整、终止、变更、追加、撤销等情况,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区红会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

 

第五章  评估督导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结合项目实施期限适时组织项目评估,在项目终止时应进行终期评估。

项目评估由项目实施部门牵头,邀请合作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参与;也可委托专业调查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以项目计划书、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将项目设立的目标、任务与项目执行中的统计、回访、评估等指标进行对照查核,全面反映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红会设立的常规项目应纳入项目实施牵头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对区红会与其他单位的合作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物资发放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受益人群开展回访。可组织基层红十字组织、红十字会员、红十字志愿者等参与督导。

    第二十四条 在督导检查中,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协调并督促整改;如发现项目继续实施可能给红十字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红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项目启动时,将募捐方案在区红会官网上公示,同时应在开始募捐活动时,将募捐方案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区红会设立的公募或非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纸质与电子资料应妥善保存,包括项目立项计划书、实施方案、协议书、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合作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做好数据的统计和审核工作,做到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明确本级自设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