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闵行区红十字会采购工作操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落实采购工作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及闵行区财政局下发的《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红十字会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上级和有关部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非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成立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采购制度,并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等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区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和常务副会长任组长,副会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财务等为成员。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采购工作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单位采购事宜;

(二)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要求,负责本单位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贯和解读,牵头制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三)指导、协调、监督采购活动,遴选委托代理机构,会同有关科室实施本单位的集中采购项目;

(四)牵头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编制和采购文件归档工作,牵头接受各类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科室作为采购工作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本部门的采购责任人负责采购事宜;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采购预算计划,并报综合办公室;

(三)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并组织项目实施,签订合同,负责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等事项。

第七条  财务根据采购流程及合同进行付款根据本单位采购计划,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和调整,负责依据采购合同对相关凭证及付款流程的审核与支付。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标明“纳入电子集市”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由综合办公室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或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非政府采购按以下方式确定供应商: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实施科室报领导签批后自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不含)的,由实施科室进行3家以上询价后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评审小组对3家以上询价后采购;

(四)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的,严格按照《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闵财采〔2020〕12号)实施,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并上”三重一大”审议。

(五)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参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所对应的采购方式执行,并上“三重一大”审议。

(六)为应对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采购事项,或其他情况特殊的采购事项可一事一议,由实施科室提出方案,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试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财采〔2022〕26号)文的相关规定,符合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的采购事项鼓励通过网上超市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工作实施、签订合同、项目验收、档案保存等,必要时可增加有关程序。

(一)提出采购计划

各科室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及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本科室的《闵行区红十字会采购实施计划表》(附表1),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未列入年度预算需要追加预算或通过非财政性资金解决的,待资金落实后,及时编报采购计划。

(二)确定采购方式

各科室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符合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执行。

(三)采购工作实施

签批后自行采购的,由实施科室填写《闵行区红十字会采购审批表》(附表2),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自行采购,优先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或主流电商平台采购;

自行询价方式采购的,由实施科室向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采购询价,按质量、报价、技术指标等综合情况,选定一家供应商,报行政会议决策后实施;

需通过项目评审小组询价采购的,由综合办公室组成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一般由分管领导、科级干部、财务人员或行业专家组成,项目承办人不作为评审人员,只作为评审会的组织者,评审小组对不少于3家报价单位进行评审,按质量、报价、技术指标等综合情况,选定一家供应商,形成《闵行区红十字会采购项目评审会议纪要》(附表3),报党组会议“三重一大”决策后实施。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由综合办公室遴选代理机构,实施科室具体对接,负责编制比选文件等相关工作,选定供应商结果报党组会议“三重一大”决策后实施

(四)采购合同签订

供应商、服务商确定后,实施科室应按照约定事项、合同格式等拟制采购合同,需填写《闵行区红十字会合同审议审批表》(附表4)按用印流程报批,印章使用“上海市闵行区红十字会合同专用章”。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应当经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法务审查。

(五)项目验收

采购项目完成时,各相关科室应负责对采购项目服务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闵行区红十字会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表(服务、货物类)》(附表5),并作为财务付款依据之一。

(六)档案保存

实施科室是采购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的责任主体,确保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综合办公室是本单位档案保存的责任部门,采购事项结束后应负责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党组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或反映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作为、失职渎职、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将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落实采购管理的“一岗双责”,在日常工作推进过程中,加强组织领导、审核把关和提醒教育,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  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二)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三)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四)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五)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予以组织或纪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闵行区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等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采购管理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财经管理规定执行。上级另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上位政策变化或者调整,从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