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00]185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