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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选举方法和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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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4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七条规定,为规范各级红十字组织民主产生理事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以及全市性行业、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按照《上海市红十字会组织规程》第四条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各基层红十字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要时可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的组成,由各级红十字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红十字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民主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实行书面选票制,并采用无记名等额选举方式。

第五条 每位代表(理事)在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理事)。

第七条 在民主选举时,凭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证领取选票。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每一位代表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设立投票箱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工作小组负责。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小组进行监票、计票、核对,作出纪录,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一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候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第十二条 在民主选举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少于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无效。

第十三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工作小组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暂行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经上海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市红十字会。